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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考绩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考办〔2013〕7号

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考核项目6个分项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温委发〔2013〕3号)的要求,各考核项目的考核牵头单位制定了分项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其中的6个考核办法予以印发。

  具体考核实施工作由各牵头单位分头负责,按照相应考核办法对市直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办法由考绩法明确的各相应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温州市考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目 录

  1、市直A类考绩单位2013年重点项目考核办法…………(3)

  2、市直B类考绩单位“十大项目”中工程建设类项目、

  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分值权重设定办法…………(7)

  3、市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考核办法…………………(10)

  4、市直单位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类项目考核办法………(13)

  5、市直单位民意测评办法…………………………………(16)

  6、市直单位对台合作交流工作考核办法…………………(19)

  

  市直A类考绩单位2013年重点项目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2013年市直A类考绩单位,考核内容为该类单位2013年重点项目,详见《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温委发〔2013〕3号)附件3。

  二、考核标准

  对照各单位2013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按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先按百分制对单个项目进行考核赋分,再根据每个项目的占分权重,对所有项目得分进行加权平均核算出被考核单位重点项目的考核得分。

  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性质类型,分两种方法进行考核赋分:

  (一)可量化工作目标的项目

  对有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可以进行量化核算的项目,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有指标目标值的项目

  根据指标目标值的完成比率赋分,完成率在100%及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赋分,单个项目得分=指标完成值÷指标目标值×100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3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但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05%。

  2、有时间节点要求的项目

  能在时间节点要求内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如超过时间节点的,每延迟1个月按5%的标准进行扣分;如年度内未完成的,得零分。

  (二)不可量化工作目标的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的工作力度、完成程度、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赋分。具体按以下区间赋分:

  (1)工作推进有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100分;

  (2)工作力度大,能够比较出色地完成目标任务,总体上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99-90分;

  (3)工作力度较大,任务完成总体良好,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效果的,89-75分;

  (4)有一定的工作力度,但工作完成质量一般,离预期目标效果尚有一定距离的,74-60分;

  (5)工作一般化,没有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果差的,60分以下。

  如单个重点项目中涉及多个(多类)分项目的,先按以上办法对各分项目进行考核赋分,再核算出其平均值既为该项目的考核得分。

  (三)项目完成情况认定。各单位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应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工程建设投资、招商引资等工作,应有主管牵头部门如市发改委、市经合办(招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的核准证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市委、市政府或其办公室的发文为准;用地用海报批、省重点项目投资、单位系统在全省的排名、部分纳入省统计的指标及省里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等一些须由省级相关部门核定的工作,应有省相关部门的核定证明;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工作创建,或列入试点的,应有所对应部门的相关批文或证明;其余难以由第三方证明评估的工作,应备以相应的资料以供核查。

  (四)项目得分分值核算。单个项目考核最终得分=总分值(80分)×项目分值权重×(项目得分÷100)。所有项目考核最终得分的累加,即为单位重点项目考核总得分。

  三、考核程序

  1、动态督查。对重点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并予以公示。

  2、年终自评。各单位对照2013年重点项目及目标任务,逐项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提交市分管领导审核后,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考绩办汇总。

  3、核对公示。市考绩办组织市发改委、市经合办(招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各单位上报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并予以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考核得分。

  4、组织考核。可量化工作目标项目的考核,由市考绩办总牵头,各部门分头负责实施,其中工程建设投资、基金发行类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考核,招商引资类项目由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考核,“三生融合”指标、“六城九市”创建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考核量分。不可量化工作目标项目的评分,由市考绩办负责,组织督考专员、专家学者进行测评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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