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的实施意见》和《完善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完善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推进“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战略目标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现就完善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分类考核
考核对象共124家单位(详见附件1)。其中,垂直管理单位、高校院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单独考核。
二、加强工作绩效考核
工作绩效考核由定量工作考核、定性综合评价两项内容组成。考核设基本分100分,定量工作考核60分、定性综合评价40分。同时,实行共性工作达标制和加减分考核。(具体内容及赋分办法详见附件2)
(一)定量工作考核
主要考核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职能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由市直单位围绕“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战略目标,结合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能,根据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目标任务的分解和省里经济社会考核排名主要指标的对接,对年初确定的重点指标任务(原A类单位)或“十大项目”(原B类单位)进行优化完善。
今年新列入考核的垂直管理单位和高校院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能确定201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25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定量工作考核为温政办〔2013〕6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定性综合评价
由市党政分管领导评价、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市直单位互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评价四项组成。
(三)共性工作
主要考核市直单位责任型机关、服务型机关、效率型机关、廉洁型机关、学习型机关即“五型机关”创建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考核,实行达标制,得分达到基本分的75%为达标;排名前30名的单位给予加分。25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不参与此项考核。
(四)加减分
1.加减分内容:对获得上级先进荣誉、争取到上级政策要素项目、在上级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和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评议考核中获得先进的单位,予以加分;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被上级或市“两办”通报批评的、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评议考核中后进的单位,予以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2。
2.加减分程序:加减分工作的评定,年终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或专项评议考核牵头单位提出建议,经加减分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评审委员会推荐集体记功,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加减分期限认定:加减分事项有效期为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以文件发布、证书颁发等为准。加减分计入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加(减)分不设上(底)限。
市委市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或专项工作,可按相关程序列入考核。
三、完善考核奖惩
(一)考核定档
74家市直单位按40%比例评出“优秀单位”,按40%比例评出“良好单位”,按20%比例评出“合格单位”。17家垂直管理单位评出8家“优胜单位”,8家高校院所评出3家“优胜单位”,25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出10家“优胜单位”。
(二)定档否定机制
1.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取消其“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2.共性工作考核未达标的单位,不予评定为“优秀单位”。
(三)结果运用
1.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单位”或“优胜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单位,视情给予集体记功。
2.市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奖挂钩。年终奖标准按照温委办发〔2013〕5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市直部门单位考绩工作单项奖的设立和实施年终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其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授予“2013年度市直单位工作优秀领导者”称号,并由该单位推荐1名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确定后为“2013年度市直单位优秀工作者”。同时,适当提高“优秀单位”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4.市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3年内没有1次获得年度工作优秀领导者、年度工作优秀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领导干部,不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5.对垂直管理单位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由市考绩办函告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四、规范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工作绩效考核
市直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关办法规定进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国有企业的工作绩效考核由市国资委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市考绩办不再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绩办备案。
五、加强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一)明确考核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绩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考绩办负责具体实施。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考绩办牵头做好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参与考核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突出过程管理。考核工作要做到日常督查、年中评估、年末考核有机结合。市考绩办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绩效公示。
(三)严肃考核纪律。被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经市考绩办汇总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后如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存在瞒报、错报、漏报行为的,扣除该项得分,取消被考核单位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被考核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考绩办反映。
附件:
1.列入考核的市直单位名单
2.市直单位考核项目和赋分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