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的实施意见》和《完善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6
加 (减) 分 办 法
项目 |
分值 |
加 (减) 分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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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不设限 |
(一)指标排名:根据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限上固定资产投资等10项指标的总量和增速在省里的排名,每项指标总量或增速与上年比每进1位加0.5分,单项最多加3分,累计最多加10分。 (二)向上争取政策平台项目要素:①国家级:争取到国家级政策、平台支持的加4分,争取到国家级建设项目个数、补助资金和要素指标增量比计划或同类单位有较大突破的加2分。②省级:争取到省里政策、平台支持的加3分,争取到省里建设项目个数、补助资金和要素指标增量比计划或同类单位有较大突破的加1.5分。对向上争取力度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特别加分,视情给予集体记功。 (三)荣获上级表彰:①国家级:中央、国务院(包括中办、国办)发文表彰的,综合性工作第一等次加3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1分;单项工作第一等次加1.5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②省部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两办)发文表彰的,综合性工作第一等次加1.5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单项工作第一等次加0.8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3分。省级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表彰且列表彰等次第一档的加0.8分; (四)荣获上级荣誉称号:①国家级:获得中央、国务院颁发或命名的荣誉称号的,加3分;②省部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或代表全国性权威机构颁发或命名的荣誉称号的,加1.5分。 (五)上级专项考核排名:以省委省政府或主体为省级以上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的专项工作考核,综合性工作排名前10%位次的加2分,单项工作排名前10%位次的加1分。 考核表彰事项的对象均为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同类单位均受到表彰的,不予加分。单项工作涉及以上多个加分事项的不重复计分,取其中最高值予以加分。 |
减分 |
不设限 |
(一)指标排名:根据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限上固定资产投资等10项指标的总量和增速在省里的排名,并且排名在全省15名之后的,每项指标总量或增速与上年每退1位减0.5分,单项最多减3分,累计最多减10分。 (二)通报批评:①因工作不力、失误或作风建设问题,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②被市委市政府(市“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 (三)媒体曝光: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消息被媒体曝光后,因应对处置行动缓慢、措施不当而导致被媒体反复炒作,引发成为全国性舆论事件、对温州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每次减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