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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委发【2013】72号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的实施意见》和《完善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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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来源:温州督考网

附件2

市直单位考核项目和赋分办法

 

 

项  目

分 值

考核责任单位

赋 分 办 法

定量工作考核

60

市考绩办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按每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率进行赋分,加权平均后为被考核单位该项最终得分。

定性综

合评价

市党政分管领导评价

20

市考绩办

由市党政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单位分别以40%、40%、20%的比例,评出“优秀”、“ 良好” 、“合格”单位,分别赋予20分、18分、16分。

市人大政协领导评价

5

由市人大政协领导对市直单位分别以40%、40%、20%的比例,评出“优秀”、“ 良好” 、“合格”单位,分别赋予5分、4.5分、4分。单位所有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市直单位互评

5

由市直各单位对市直单位分别以40%、40%、20%的比例,评出“优秀”、“ 良好” 、“合格”单位,分别赋予5分、4.5分、4分。单位所有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评价

10

由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党政班子成员对市直单位分别以40%、40%、20%的比例,评出“优秀”、“ 良好” 、“合格”单位,分别赋予10分、9分、8分。单位所有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共性工作

达标

市直机关工委(牵头)

市纪委

市委宣传部

市人大相关委(室)

市政协相关委(室)

共性工作目标实行达标制考核,得分达到基本分的75%即为达标。排名前30的单位给予加分,具体细则见加减分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制订完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加减分

加分

不设限

市考绩办

对获得表彰、取得突破性的工作,按不同的性质和类别予以加分。不同类别的工作可累计加分,同一项工作按照从高原则加分,不重复计分。获加分项目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牵头单位按实加分,配合单位减半加分。表彰对象为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的,不予加分;三分之二以上同类单位均受到表彰的,不予加分。

(一)争取上级政策、项目、资金、平台、要素。①国家(部委)级:争取到国家级政策、平台支持的加1.5分,争取到国家级建设项目个数、补助资金和要素指标增量比计划或其它地区有较大突破的加1.5分;②省(厅)级:争取到省里政策、平台支持的加1分,争取到省里建设项目个数、补助资金和要素指标增量比计划或其它地区有较大突破的加1分。对争取力度特别大、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特殊加分,视情给予集体记功。

(二)荣获上级表彰奖项 。①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发文表彰的,综合性工作第一等次加2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单项工作第一等次加1.5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②省部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府办)发文表彰的,综合性工作第一等次加1.5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单项工作第一等次加1分,每降一个等次少加0.5分。

(三)荣获荣誉称号 。①国家级: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或国家级权威机构颁发或命名的荣誉称号的,加1分;②省部级: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府办)颁发或命名的荣誉称号的,加0.5分。

(四)上级工作考核排名。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府办)或主体为省级以上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义的专项工作考核,综合性工作排名前2位的加1.5分;省直单位年度条线工作综合考核,排名前2位的加1分。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评议考核。①在“万人评机关中层和基层站所”活动中,被评为“满意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加1分;②“五型机关”创建工作(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考核中,排名前10、20、30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③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排名前10名的,加1分;④党政工作创新评比活动中,排名前10名的,加1分;⑤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考核中,排名前10名的,加1分;⑥全市新闻宣传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一等奖(5名)的,加1分;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中,排名前10名的,加1分。

减分

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被上级及市“两办”通报批评或专项评议考核中后进的单位,予以减分,不同类别的工作累计减分。

(一)通报批评。①上级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1分;②本级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扣0.5分。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评议考核。①在“万人评机关中层和基层站所”活动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减1分;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减1分;③全市新闻宣传工作考核中被评为末位单位的,减1分;④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排名后10名的,减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