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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2〕56号

2012年04月12日 10:50:43    来源:温州督考网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措施,推进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改革创新,更好地推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引导市级金融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金融保障。

  二、考绩对象

  考绩对象为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省联社温州办事处,下同)和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银行业机构的信贷数据仅包括市分行营业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和高新园区所在支行数据(个别考核指标采用全市辖数据,以下有具体说明)。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包括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当年新设不足半年的商业银行不列入考绩范围。

  三、工作绩效考核

  (一)项目赋分。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分两类设置。第一类为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绩项目,第二类为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考绩项目。

  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标准。

  (1)存量信贷的考核。

  贷款增量项目。市级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五计奖。

  存贷比项目(全市辖数据)。商业银行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10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0.1万元,超过200%以200%计算;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80%至100%(含)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05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70%以下的,扣奖金2万元;在65%以下的,扣奖金5万元。

  新增银行承兑汇票项目。按当年新增月均银行承兑汇票的万分之零点八计奖。

  新增资产转让项目。按当年新增月均资产转让卖出买入轧差的万分之五计奖。

  新增上级行直贷项目。按当年新增月均上级行直贷的万分之三计奖。

  (2)优化信贷投向的考核。

  新增中长期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同时,当年末本行中长期贷款在本行贷款余额的占比比上年提高的,每提高0.1个百分点,奖励0.1万元。

  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贷款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奖,对当年新增涉农贷款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进行计奖。

  (3)支持金融改革发展的考核。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进行奖励。

  加强银担合作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给予一时困难企业续贷的,按银行业机构累计使用政府应急转贷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4)税费地方留存贡献的考核(全市辖数据)。按当年银行业机构应征税费地方留存总额的万分之三进行奖励。

  2.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考核奖励标准。采取100分计分制。

  (1)市人行。

  共性指标(40分)。主要针对新增信贷规模、支持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履行金融管理职能进行考核。

  个性指标(60分)。主要针对做大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增量,推进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落实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考核。

  (2)温州银监分局。

  共性指标(40分)。主要针对新增信贷规模、支持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积极履行金融管理职能进行考核。

  个性指标(60分)。主要针对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落实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进行考核。

  (3)温州保监分局。

  考绩指标(100分)。主要针对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启动巨灾保险试点、推进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创新、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保险资金与项目对接工作、引进保险公司总部项目进行考核。

  (二)扣罚规定。

  1.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扣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违规虚增存贷款、票据违规等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按违规金额的万分之一扣减奖金金额。客户投诉银行业机构恶性事件受到管理(监管)部门查处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减5%以上奖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减20%以上奖金,扣完为止。

  2.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出现以下事项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1)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的。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3)市级机构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3.对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处罚扣分规定。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未按规定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金融协调机制小组报送相关调研分析材料及统计分析数据的,每发生1次扣1分。因履行部门职责不力、措施不当,受到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查实并通报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罚2至5分,扣完为止。

  4.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绩资格。

  (1)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当或失职、渎职等,导致重大金融事故发生或金融风险蔓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考绩工作组织实施和纪律

  (一)明确考绩责任。市政府建立金融考评小组,由工作联系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做好考绩的组织、协调和汇总等工作。市经信委负责银担合作项目的统计核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各市级银行业机构税费地方留成的统计核实工作。市人行负责各市级银行业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温州银监分局负责金融改革和内部管理等项目的统计核实工作。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3个部门自身的考评报送数据由市金融办负责组织汇总、统计、核实等。考评小组视考评情况需要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二)突出过程管理。被考评单位按要求对考评内容进行逐条逐项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向负责核实的相关部门报送自评材料,经相关部门统计核实,于2月15日前报送考评小组办公室,核算全年各机构的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考评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肃考绩纪律。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并扣除责任单位一定的工作绩效考核分数。被考核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小组反映。

  五、考绩奖励

  (一)奖金总体分配方案。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的奖金额不高于奖金总额的12%,温州保监分局的奖金额不高于奖金总额的2%,考评费用不高于财政预算奖金总额的3%,其余部分用于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计算奖金总额以实际计算奖金额进行分配。考评费用是指组织年度考核、表彰支出、对省市有关金融机构慰问及考评工作人员等费用,实行专款专用。2012年奖金总额保持上年水平。

  (二)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荣誉评奖。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3项荣誉专项奖,获得荣誉专项奖的先进单位将予以表彰。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按照考绩最终结果,评选若干家作为先进单位。

  2.支持金融改革发展先进单位。按支持金融改革发展项目考绩结果,评选若干家作为支持金融改革发展先进单位。

  3.持地方税收贡献先进单位。按照税费地方留存总量进行排名,从排名靠前的单位中评选若干家作为支持地方税收贡献先进单位。

  (三)对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评奖方法。根据所有市级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按满分计算的合计总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机构最终得分情况分别计算奖金。

  (四)奖金发放规定。以上奖金主要奖励对象是市级各金融机构及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由各机构按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允许银行机构对干部职工由各机构按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农村合作银行奖励人员仅包括鹿城、龙湾和瓯海区农村合作银行的领导班子,奖励额由省联社温州办事处酌情分配。

  根据全市银行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结果,对排名前5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排名后5名的单位,分别按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扣减奖金。

  由市财政局安排10亿元的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性存款,对银行机构考核结果排名前2名的,分别给予一年期新增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3亿元支持;对银行机构考核结果排名第3至第4名的,分别给予一年期新增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1.5亿元支持;对银行机构考核结果排名第5名的,给予一年期新增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1亿元支持。考核结果排名后5名的,当年不再给予新增地方财政性存款的支持。对措施不当,发生严重影响区域经济金融稳定风险事件的银行业机构,取消下一年度新设国资背景帐户的开户资格,并对相关银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23号)停止执行。

  附件:1.市人行考绩评分表

  2.温州银监分局考绩评分表

  3.温州保监分局考绩评分表

  4.相关说明

附件1

 

市人行考绩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

考绩标准

落实

情况

考评

分数

 

40

 

 

新增信贷规模(15分)

2012年新增信贷规模1000亿元以上。指导全市金融机构当年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15分)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2012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0家以上;组建3家以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

 

 

积极履行金融管理职能(10分)

金融机构违规违法情况居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60

做大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规模,推进直接融资工具创新(15分)

继续争取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规模,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的,加1分。推进直接融资工具创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超过上年水平。

 

 

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15分)

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50亿人民币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和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启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15分)

争取获准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

 

 

落实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15分)

指导商业银行落实对小微型企业的利率水平、不良率等方面的差异化扶持政策,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附件2

温州银监分局考绩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

考绩标准

落实

情况

考评

分数

 

 

 

40

 

 

新增信贷规模(15分)

2012年新增信贷规模1000亿元以上。指导全市金融机构当年中长期贷款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创新(15分)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2012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0家以上;组建3家以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

 

 

积极履行金融监管职能(10分)

金融机构违规违法情况居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60

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15分)

组建1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动村镇银行机构网点向下延伸,新设网点5家以上。(完成得基本分,每增加1家加3分,不设上限)

 

 

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15分)

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机构网点延伸,每增加1家得5分。

 

 

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15分)

完成2家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改革;启动其余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确保完成6家机构股改筹建。

 

 

落实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15分)

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微型企业专营机构,每增设1家得3分,不设上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得1分。监督商业银行落实对小微型企业的利率水平、不良率等方面的差异化扶持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附件3

温州保监分局考绩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

考绩标准

落实

情况

考评

分数

100

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10分)

全市保费规模列省内领先水平,支付赔款和给付金额高于上年水平。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15分)

责任险保费同比较快增长,医疗责任保险、火灾公共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序推进。

 

 

启动巨灾保险试点(15分)

争取启动巨灾保险试点。

 

 

推进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创新(15分)

积极开展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推进工作列省内领先水平。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5分)

鼓励保险机构采取经办或补充等模式,参与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体制改革。

 

 

推动保险资金与项目对接工作(15分)

争取保险资金与项目对接1个以上。

 

 

引进保险公司总部(15分)

鼓励在温州设立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

 

 


附件4

相关说明

  1.除存贷比和税费地方留成项目两项考核项目外,银行业机构的其他考核项目以市分行营业部、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开发区和高新园区所在支行的信贷数据为考核数据来源。

  2.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转让规模相当于该行表外信贷资产的同比例增加。

  3.上级行直接贷款是指不在本行表内反映但用于本行辖内的新增贷款。

  4..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定》(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发放给农户和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指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编辑: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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