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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委〔2012〕5号

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2012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2年07月06日 08:59:01    来源:温州督考网    字体: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2012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6日

  

   洞头县2012年度县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第十次党代会、县“两会”和海洋经济工作会议既定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推进县委、县政府“三生融合·同城发展”战略部署的落实,根据市考绩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县直机关部门、参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垂直单位,共53家(含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分党政和综合类、经济发展和服务类、社会事业和管理类等3类(详见附1)。

  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参照县直单位进行考核,并按经济发展和服务类进行排名。

  县委办(考核办)、县人大各委(室)、县府办(法制办)、县政协各委(室)、县人武部不直接列入考核。

  二、考核项目设置

  工作绩效考核由“重点工作”、“五型”机关创建、综合评价等3部分内容组成(详见附2)。

  1.“重点工作”:主要考核县直被考核单位重点工作项目安排与市考绩法下达的考核指标的对接程度;是否将本单位对各街道(乡镇)具体考核内容和任务列为年度重点工作项目;重点工作项目安排是否体现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并进行深化、细化、具体化;重点工作项目安排是否体现本单位的重要职能以及职能工作的延续深化提升。

  2.“五型”机关创建:主要考核责任型、服务型、学习型、效率型、廉洁型机关(简称“五型”机关)创建情况。

  3.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县四套班子领导评价、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评价、互学互比、督考综评、民意调查等5部分内容。

  (1)县四套班子领导评价: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对县直被考核单位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测评。

  (2)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评价:主要考评职能部门对街道(乡镇)下达的工作任务是否合理,以及平时的工作对接、履行服务职能等情况。

  (3)互学互比:主要考评单位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思路谋划是否清晰,工作安排是否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创新意识,干部队伍是否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较强的信心决心。

  (4)督考综评:主要考核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惠民实事项目、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破难攻坚大行动、重要批示(督办)件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5)民意调查:主要考察测评干部群众对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项工作的满意度。

  三、“重点工作”难度系数设置办法

  为努力实现“创先争优”的目标,鼓励县直被考核单位树立标杆、自我加压、奋勇争先,对“重点工作”设置难度系数。

  难度系数评定办法:采取“互学互比”民主测评的方法评定。由县委办、县府办牵头,县考核办参与,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互学互比”活动,由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各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代表、媒体代表对县直被考核单位“重点工作”进行测评并评定难度系数。

  四、赋分办法

  工作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00分,其中“重点工作”500分、“五型”机关创建100分、综合评价400分。主要采取按实绩赋分和排名赋分两种方式。

  1.“重点工作”(500分)

  按实绩赋分。

  (1)单位自评和公示。县直被考核单位提交“重点工作”实施的具体情况: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提交投资额、完成量、完成期限、进度安排等情况;改革创新类项目要提交优化服务、提速、提质、提效方面的创新举措,简要说明权力下放和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的成效;公共服务类项目要提交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具体措施和主要成效。提交的材料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后,一份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进行公开承诺;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各一份备案,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2)考核组考核评分。由县考核办组建专门考核组,负责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乘以该单位“重点工作”的难度系数即为该项得分。

  2.“五型”机关创建(100分)

  按排名赋分,第一名得考核项目基本分,最后一名得基本分的70%,并在此区间内,按每类单位个数确定浮动分值,最后计算被考核单位项目得分。考核责任单位得考核项目所有单位得分的平均值。

  (1)责任型和服务型机关创建(30分)。由县直机关工委牵头负责考核。

  (2)学习型机关创建(20分)。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考核。

  (3)效率型和廉洁型机关创建(50分)。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考核。

  3.综合评价(400分)

  (1)县四套班子领导评价(100分)

  按排名赋分,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对县直被考核单位按照类别进行评价。根据年度工作完成的质量,每类单位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100分,最后一名得50分,并在此区间内,按每类单位个数确定浮动分值,计算出被考核单位得分,汇总后取平均分为被考核单位该项得分。

  (2)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评价(50分)

  各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对被考核单位按照类别进行测评。根据职能部门对街道(乡镇)下达的工作任务是否合理,以及与街道(乡镇)工作对接情况、履行服务职能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按照类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50分,最后一名得25分,并在此区间内,按每类单位个数确定浮动分值,计算出被考核单位得分,汇总后取平均分为被考核单位该项得分。

  (3)互学互比(50分)

  由县委办、县府办负责,组织开展“互学互比”活动,由专家组按类别进行考评打分。汇总每位参评专家的考评分后取平均值即为被考核单位该项得分。

  (4)督考综评(100分)

  由县考核办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对县直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5)民意调查(100分)

  按实绩赋分,由县发改局(统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满意度进行民意调查。

  被考核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总分=“重点工作”得分+“五型”机关创建得分+综合评价得分。

  县委、县政府在年度中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部署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县考核办须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将重要专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赋予相应的分值,计入考核总分。县直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获得地(厅)级及以上重大表彰事项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事项,是否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先由县直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或上级政策和县里计划调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或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等特殊情况,项目确需调整的,在情况确定后于一周内向县考核委请示,经批准后由县考核办统一下达调整方案。年终考核开始后,一律不再受理调整申请。

  承担市对县考核任务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按其所承担的考核项目在全市的排名情况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健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把单位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县直被考核单位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设基本分1000分,具体评分办法规定如下:

  (一)县直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

  1.工作绩效考核最终排名得分(700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总分进行分类排名,排名第一的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得该项基本分,其他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该项得分=(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本类排名第一的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基本分。

  2.县党政领导评价(150分)

  县党政领导对分管联系的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根据所负责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每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按照优秀150分、良好120分、合格100分、基本合格90分的4个档次进行评分;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能超过20%,良好比例以上(包括优秀)一般不能超过80%。折算后取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3.民主测评(150分)

  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优秀为1.0、称职为0.7、基本称职为0.3、不称职为-1的系数,按其本人有效得票情况,各去掉一张系数最高和最低票后计算得分。民主测评分=[优秀票×1.0+称职票×0.7+基本称职票×0.3+不称职票×(-1)]/总有效得票数×150。

  (二)县直被考核单位其他领导

  1.工作绩效考核最终排名得分(700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总分进行分类排名,排名第一的被考核单位领导得该项基本分,其他被考核单位领导该项得分=(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本类排名第一的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基本分。

  2.单位主要领导评价(150分)

  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按照优秀150分、良好120分、合格100分、基本合格90分的4个档次对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评分;其中,优秀比例一般不能超过20%,良好比例以上(包括优秀)一般不能超过80%。

  3.民主测评(150分)

  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按照优秀为1、称职为0.7、基本称职为0.3、不称职为-1的系数,按其本人有效得票情况,各去掉一张系数最高和最低票后计算得分。民主测评分=[优秀票×1+称职票×0.7+基本称职票×0.3+不称职票×(-1)]/总有效得票数×150。

  六、考核组织实施和纪律

  1.明确考核责任

  考核工作在县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办、县府办和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考核办要做好考核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汇总等工作,并牵头组建考核组。考核组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督考专员、“两代表一委员”分类组成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做到简明扼要,以客观数据和实绩为主,尽量减少台账考核,考核办法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于2012年3月中旬前报县考核办。各考核牵头单位的年终考核工作要在2012年12月份启动。考核结果需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请县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于2013年1月份送县考核办汇总计分。

  2.突出过程管理

  考核工作要突出过程管理,做到日常督查、年中评估、年终考核有机结合。县考核办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六督联查”,及时掌握动态,并对县直各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中评估。对工作推进慢、进展不理想的,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查警示单,由县分管领导找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对其提出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县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帮助协调解决。

  3.严肃考核纪律

  被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材料,经县考核办汇总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后如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存在瞒报、错报、漏报行为的,扣除该项得分,取消被考核单位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七、考核奖惩

  按照考核得分对所有被考核单位进行分类排名,以25%的比例评出“考核先进单位”,50%的比例评出“考核良好单位”,20%的比例评出“考核合格单位”,5%的比例评出“考核基本合格单位”。凡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被考核单位,按考核最终得分退一档定等次,取消该单位和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评先资格。凡当年度干部职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证明后,取消该单位和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评先资格。

  考核结果由县委、县政府发文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考核的省、市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由县考核办函告被考核单位的上级部门。对考核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评为“考核先进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定档为优秀;评为单项工作的先进个人的,年度考核将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建议定档为优秀。评为“考核基本合格单位”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原则上不能提拔或转任重要岗位;连续2年评为“考核基本合格单位”的,原则上对其主要领导提出组织调整动议。

  县直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排名全县后3位的领导干部,由县分管联系领导进行谈话;连续2年排名全县后3位的,原则上提出组织调整动议。

  其它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附:

  1、县直单位分类表

  2、2012年度工作绩效考核项目表

  3、主要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计分表

  4、其他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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